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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账户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持续优化企业服务,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现将我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企业账户”)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公告如下:

  一、服务标准

  (一)账户开立服务

  根据客户业务需要,可申请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企业申请在我行开立账户,应对所提交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开户意愿的真实性及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的唯一性负责。我行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办理开户手续,并预留印鉴。开户行按监管要求将开户信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将开户资料复印件或影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开立企业账户,客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如已开立基本账户,企业需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编号)或开户许可证;4.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开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5. 按照规定须提供的其他资料(具体详询各营业网点)。

  (二)账户变更服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他开户证明文件发生变更时,应向我行提出账户变更申请。我行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及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变更预留印鉴(如需)。开户行按监管要求将变更信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将变更资料复印件或影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变更企业账户,客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4.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变更手续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5.按照规定须提供的其他资料,如须变更的预留印鉴、印鉴卡等(具体详询各营业网点)。

  (三)账户撤销服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我行提出撤销企业账户的申请:1.企业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2.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3.与我行约定的其他销户情形发生。企业撤销账户,应与我行核对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我行核对无误后,为符合销户条件的客户办理销户手续。开户行按监管要求将撤销信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将撤销资料复印件或影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撤销企业账户,客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清税证明等);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4.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账户撤销手续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5.按照规定须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应交还的未使用支票等重要凭证、印鉴卡(客户留存联)等(具体详询各营业网点)。

  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客户账户,开户行及时通知客户办理销户。客户应自我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客户逾期未办理的,视同自愿销户,我行有权将该账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四)其他账户服务

  根据客户业务需求,我行还可办理网上银行、代发工资、上门收款、电子回单查询打印等业务。对于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开户行向其提供重置存款人查询密码、补打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服务。企业账户存续期间,我行按照监管规定对企业开户资格和实名制符合性进行动态复核,并根据客户风险等情况,采取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只收不付等控制措施。

  二、资费标准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50元/户。其他服务收费标准详见我行资费标准。

  三、办理时限

  对于符合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条件的企业客户,我行原则上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企业账户相关手续(属地监管部门另有要求需遵循监管规定);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因资料不全或有误或不符合要求、基本户唯一性审核不通过、存在久悬账户等原因,需要客户更新、补充资料或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办理时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有疑问,请致电95537或垂询我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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