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银行 harbin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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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指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行的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和购物消费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电子化支付工具,必须先存款后使用,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 联名(认同)借记卡是本行与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借记卡,其中与盈利性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称为联名借记卡,与非盈利性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称为认同借记卡。主题借记卡是本行针对特定客户群发行、具有一定主题内涵的借记卡。

       第四条 借记卡按主账户交易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金融IC卡;金融IC卡分为单芯片(IC)卡及复合卡(包含芯片和磁条);金融IC卡按芯片的读取方式不同,分为接触式IC卡、非接触式IC卡、同时支持接触和非接触的双界面IC卡。


第二章 申 领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向本行申请借记卡。申请借记卡须遵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材料,并填写申请书。借记卡申请人向本行提供的申请资料须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六条 对于采取单位批量开卡方式办理借记卡的,单位应对员工身份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且须员工本人按照本行规定办理激活手续。

       第七条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应当遵守本行相关规定;使用联名(认同)借记卡,还应遵守联名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八条 申请人收到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需要持卡人进行借记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

       第九条 持卡人应确保存入卡账户的资金是其个人的合法收入或是属于其个人可以合法持有的资金。

       第十条 借记卡内第一个人民币活期账户为持卡人的主账户。该账户可通过本行柜面、自助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本行渠道,和银联跨行ATM、POS渠道及互联网渠道,办理各类个人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 借记卡卡内包含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并可开立人民币定期储蓄账户、外币活期和定期储蓄账户,具有人民币的储蓄、消费、转账结算、现金存取、账户余额查询及外币的储蓄等功能。

       第十二条 金融IC卡在芯片内开立用于小额支付结算的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圈提、消费和查询等功能,仅支持人民币结算,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不挂失、不止付、不计息、不设密码。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卡片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金融IC卡持卡人可在本行开通圈存业务的营业网点柜面和指定自助机具上办理电子现金圈存业务;也可通过营业网点柜面等指定渠道将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圈提至主账户。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和指定自助机具查询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明细和余额。

       第十四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持卡人应立即与自助机具所属银行联系并按银行要求办理领卡手续。除本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以外,因持卡人遗忘等任何原因造成卡片被他人利用的,其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自助设备取现,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本行不对单笔最低取现金额进行限制,取现上限以自助设备吐钞能力为准。

       第十六条 本行通过电子银行、自助设备或营业网点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等对账服务。对于持卡人提出疑问的交易,本行各级受理机构将在受理后30个自然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本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本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本行网点或本行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四章 密码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金融IC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十九条 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各交易渠道办理业务时,如累计输错三次密码,卡片将被锁定(电子现金账户除外)。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解除锁定。如持卡人忘记密码,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业务。


第五章 换卡、挂失及销卡


       第二十一条 磁条卡不设有效期,金融IC卡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借记卡功能升级、卡片损坏或到期,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本行营业网点凭密码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金融IC卡电子现金除外,本行不受理电子现金的挂失)。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可在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客服热线:95537或400-60-95537)等渠道办理临时挂失。临时挂失有效期为5个自然日(自挂失当日算起),持卡人须在临时挂失有效期内到本行任一营业网点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有效期满后临时挂失失效。

       第二十四条 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应按本行要求提供卡号、持卡人姓名、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持卡人在正式挂失后可在规定期限后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撤销挂失,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借记卡和挂失申请书留存联向原挂失网点申请办理挂失撤销手续。撤销挂失的,本行已收取的挂失手续费不退回。

       第二十六条 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时间及金额以本行系统记录为准。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申请借记卡销卡时,应在偿还卡内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将卡内账户全部销户或移出后办理借记卡销卡申请。持卡人持有或使用借记卡而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毁损、更换、收回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第六章 重要安全事项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借记卡的卡片、卡号、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行,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将由持卡人承担,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本行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本行将凭借核对部分敏感信息的方式来确认卡片或卡账户的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

       第二十九条 对于非因本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银行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卡片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在互联网、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银行卡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本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借记卡或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止付、扣划,并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本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第七章 计息与收费


       第三十一条 借记卡卡内存款(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按照本行依法确定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本行有权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三十二条 本行有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制定和调整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正式对外公告30个自然日后执行。对外公告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持卡人在申请借记卡时视为同意执行各项收费标准,如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卡或销户,视为同意执行各项收费标准,持卡人须按本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借记卡卡片的所有权归本行所有。持卡人使用卡片卡账户时违反本章程或者中国法令的有关规定的,本行可采取停止用卡、停止交易等措施,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

       第三十五条 凡使用伪造、变造、作废、虚假挂失的借记卡及冒领、冒用的借记卡的诈骗行为,本行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追究持卡人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行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因持卡人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三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供电故障、通讯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本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和修改。本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30个自然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本行营业网点提出销卡申请,本行营业网点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在不违反中国法令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本行保留对本章程的解释权。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以及有关借记卡的一切事宜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章、规定和命令(在本章程中简称为“中国法令”),未尽事宜依据本行业务规定及银行业惯例办理。有关本章程的一切争议,若未能由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本行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原《哈尔滨银行借记卡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