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卡组织业务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指本行境内分支机构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投资理财和购物消费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电子化支付工具,必须先存款后使用,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 联名(认同)借记卡是本行与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借记卡,其中与盈利性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称为联名借记卡,与非盈利性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称为认同借记卡。主题借记卡是本行针对特定客群发行的具有一定主题内涵的借记卡。
第四条 本行借记卡主账户交易币种为人民币。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金融IC卡;金融IC卡分为单芯片(IC)卡及复合卡(包含芯片和磁条);金融IC卡按芯片的读取方式不同,分为接触式IC卡、非接触式IC卡、同时支持接触和非接触的双界面IC卡。
第二章 申领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向本行申请借记卡。申请借记卡须遵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材料。借记卡申请人向本行提供的申请资料须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借记卡相关业务原则上应由持卡人本人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借记卡相关业务时,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法定监护人应当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业务规则提交监护人及被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监护关系证明等合规证明材料,本行有权对前述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验。由法定监护人代办申领卡后,其对借记卡的使用行为,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监护相关要求。
第六条 对于采取单位批量开卡方式办理借记卡的,单位应对员工身份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且须员工本人按照本行规定办理激活手续。
第七条 同一客户在本行境内分支机构开立的借记卡张数达到4张及以上的,不可新发借记卡,社会保障卡等特定公共事业类卡片、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应当遵守本行相关规定;使用联名(认同)借记卡,还应遵守联名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使用
第八条 申请人收到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需要持卡人进行借记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
第九条 持卡人应确保存入借记卡账户的资金是其个人的合法收入或是属于其个人可以合法持有的资金。
第十条 借记卡内第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为持卡人的主账户。该账户可通过本行柜面、智能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和银联跨行ATM、POS及线上渠道,办理各类个人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 借记卡卡内包含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并可开立人民币定期储蓄账户和外币活期、定期储蓄账户,具有人民币的储蓄、消费、转账结算、现金存取、账户余额查询及外币的储蓄等功能。
第十二条 借记卡可在智能手机上加载移动支付功能,加载时应验证卡号、账户状态、预留手机号及动态验证码等信息。开通移动支付功能只能用于消费等交易。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境外的消费支付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不得用于任何违反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交易和行为。
第十四条 金融IC卡可在芯片内开立用于小额支付结算的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圈提、消费和查询等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不挂失、不止付、不计息、不设密码。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撤销,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卡片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圈存是指金融IC卡持卡人将借记卡主账户资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的业务;圈提是指将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存至金融IC卡主账户的业务。金融IC卡持卡人可在本行开通圈存业务的营业网点柜面和指定自助机具上办理电子现金圈存业务;也可通过营业网点柜面等指定渠道将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圈提至主账户。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和指定自助机具查询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明细和余额。
第十六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持卡人应立即与自助设备所属银行联系,并按银行要求办理领卡手续。除本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以外,因持卡人遗失等任何原因造成卡片被他人利用的,其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自助设备取现,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在境外自助设备取现,每卡每日累计限额不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本行自助设备配备的现钞单笔最低取现金额、取现上限以自助设备备付的券别和吐钞能力为准。
第十八条 本行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智能自助设备或营业网点等渠道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等服务。对于持卡人提出疑问的交易,本行各级受理机构将在受理后30个自然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本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 Pass”标识的银联IC卡,持卡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如选择开通后,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本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或手机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二十条 本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及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可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本行定期针对长期不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交易限制。长期不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须同时满足:连续规定期限未发生存取款、转账等主动交易(除结息、代扣利息税等以外的交易),无信用卡约定还款、个人贷款还款、代扣代缴、基金理财等签约关系,账户余额低于本行最低限额要求。对于限制账户交易的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履行合理性核实手续后解除限制,或通过手机银行进行解除。具体应用标准以本行官网公告为准,本行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内部风险管理需要动态调整。
第四章 密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金融IC卡电子现金交易及小额免密免签交易除外)。设置密码时,持卡人应避免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如“123456”、“111111”等)或本人个人信息(如出生日期、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相似度过高、容易被他人破解,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
第二十二条 依据密码、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不得将借记卡租借他人使用。因借记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等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在各交易渠道办理业务时,如累计输错3次密码,卡片将被锁定(金融IC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到本行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手机银行办理解除锁定。如持卡人忘记密码,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到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业务。
第五章 换卡、挂失及销卡
第二十四条 磁条卡不设有效期,为了防范磁条借记卡伪冒交易,纯磁条卡持卡人应尽早申请更换IC卡。金融IC卡设置有效期,金融IC卡到期后持卡交易将受到影响,如自助存取款机、商户POS机、智能自助设备等发起的持卡交易及部分柜面交易。金融IC卡有效期到期后,卡项下账户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 因借记卡功能升级、卡片损坏或到期的,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本行营业网点凭密码办理换卡手续。若发卡行因产品调整等原因导致无法更换为相同卡种的,经持卡人同意,发卡行可发放其他卡种替代。若持卡人不同意更换卡种,可办理销卡。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卡片丢失、被盗抢或者卡片密码泄露后,应及时办理卡凭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金融IC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卡凭证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可在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客服热线:95537或400-60-95537)等渠道办理临时挂失。临时挂失有效期为5个自然日(自挂失当日算起),持卡人须在临时挂失有效期内到本行任一营业网点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有效期满后临时挂失失效。
第二十八条 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应按本行要求提供卡号、持卡人姓名、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持卡人在正式挂失后可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撤销挂失,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借记卡和挂失申请书留存联向原挂失网点申请办理挂失撤销手续。
第三十条 持卡人换卡、补发新卡后借记卡卡号变化的,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本行将协助持卡人将各类签约转移至新卡,对于不能通过本行自动转移的签约功能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平台账户绑定、代理保险、贵金属钱包、三方存管以及其他跨机构、外部平台关联签约业务等,持卡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时间及金额以本行系统记录为准。本行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申请借记卡销卡时,应在偿还卡内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将卡内账户全部销户或移出后办理借记卡销卡申请。持卡人持有或使用借记卡而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毁损、更换、收回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第六章 重要安全事项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身份证件、借记卡的卡片、卡号、密码、动态密码、验证码、数字证书、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申请资料等敏感信息,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信息修改,其中证件有效期、联系方式、地址信息和职业信息可通过手机银行办理。对于持卡人留存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本行有权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直至持卡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为止。
第三十四条 对于非因本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银行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卡片密码、动态密码、验证码、数字证书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在互联网、公共场所、自助终端、商户实体等受理环境使用银行卡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电子渠道交易应通过正确的网址、APP、客服电话办理,对于非本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为有效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本行可针对消费较高风险地区实施消费限额管控。本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借记卡或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止付、扣划,并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本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第三十六条 借记卡卡片的所有权归本行所有。持卡人使用卡片、卡账户时违反本章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关监管机构的规章、规定和命令等有关规定及行业规则的,本行可采取停止用卡、停止交易等措施,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应积极配合本行开展的反洗钱、反电信网络诈骗、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对于未向本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使得本行无法开展反洗钱、反电信网络诈骗、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本行保留拒绝发卡的权力。持卡人用卡期间,仍需持续配合本行开展反洗钱、反电信网络诈骗、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借记卡和借记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联合惩戒措施,承诺依法合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借记卡和账户。本行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出现以上情况,本行将根据国家有权机关要求,采取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等措施。因持卡人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使用本行借记卡产生的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系统故障、供电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本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一条 为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借记卡申请人自愿同意并授权本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最小必要原则,收集、传输、处理、保存、加工、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共享及使用本人的授权信息。持卡人本人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信息、证件类型及号码、证件有效期、手机号码、联系地址、电子邮件地址)、银行卡信息(如银行卡号、发卡机构)、生物识别信息(包括面部、指纹、声纹等)、交易信息(经银行卡清算机构网络处理的交易信息,如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地点、商户名称、商户编号、终端编号、受理机构)及其他个人信息(包括已上传照片)。
第四十二条 本行依法依规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本行承诺仅为处理借记卡有关事务基于业务申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业务办理、资金清算、账务核算、制卡邮寄、交易处理、风险监测与管理、客户服务与回访、增值服务、异议核查和数据研究分析等业务需要,限于实现每项事务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或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向有关单位获取或提供持卡人授权信息;或委托有关单位对持卡人授权信息进行处理、加工、传输,并将上述信息及数据结果提供给本行使用。本行同时要求该有关单位承担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机构、银行卡组织、电信运营商、合作/外包机构(如积分、保险、促销活动等增值服务合作机构、制卡邮寄等业务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联名合作机构)等。如持卡人不同意本行按照上述规则和范围处理授权信息,可能导致本行无法提供本章程项下部分或全部服务,但不影响持卡人正常办理本行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三条 本人授权的客户身份资料,自销卡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持卡人交易信息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本行将按照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为持卡人做好相关信息保护工作。
第七章 计息与收费
第四十四条 借记卡卡内存款(金融IC卡电子现金除外)按照本行依法确定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并由本行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从利息收入中扣缴相应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四十五条 本行有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制定和调整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正式对外公告期满后执行。对外公告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官方网站、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录在本行官网《哈尔滨银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收费价目表》进行公示。
持卡人在申请借记卡时视为同意执行各项收费标准,如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卡或销户,视为同意执行各项收费标准,持卡人须按本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和修改。本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等渠道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本行营业网点提出销卡申请,本行营业网点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本行保留对本章程的解释权。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以及有关借记卡的一切事宜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规章、规定和命令等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银行业、本行业务规定及银行业惯例办理。有关本章程的一切争议,若未能由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本行总行所在地或持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十八条 如对借记卡业务进行咨询或投诉,请拨打24小时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37或400-60-95537)或咨询营业网点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原《哈尔滨银行借记卡章程(修订)》(哈银综〔2022〕3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