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放款是指我行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在落实了足额担保条件或在授信额度内,以信用证为控制手段,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收汇或出口押汇款项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组织货物出口的融资业务。打包放款期间,受益人应将正本信用证存放我行,货物出口后,出口交单须通过我行办理。
(一)受理原则:
1.打包放款的申请人应为该信用证的受益人;
2.融资需求既可以打包放款解决又可以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满足时,应优先发放打包放款;
3.打包放款只能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采购、生产或流转的资金需要;
4.如信用证规定允许分批装运,除非申请人需一次性采购,分批使用,分批生产,分批出运,否则,应根据申请人分批出运的计划,分批放款,以便监控贷款的使用及还款。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我行规定格式《打包放款申请书》;
2.正本信用证及所有修改;
3.出口商务合同、国内购货合同(或生产计划)、发货安排;
4.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