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票托收系指委托人向出口地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指银行汇票、支票、本票),要求托收行通过其代理行(代收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由于这种托收方式仅凭金融票据进行,不附带出口业务单据,故称"光票托收"。
注:委托人系指委托我行办理光票托收业务的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等。代收行系指按我行指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处理托收的银行。我行作为托收行,应委托人申请,办理光票托收业务,我行与代收行是委托代理的关系。
出口光票托收业务功能和特点:
1、银行代理客户向国外收取金融票据款项。
2、客户应注意银行汇票、本票与国外客户支票的区别,后者只在国外客户账户中有足够款项的情况下,方可获得付款
3、客户如果对收到的国外银行票据之真实性有怀疑,可持票到银行核对印鉴之表面是否相符,或者委托银行向出票行查询,以防诈骗。
办理托收业务的步骤客户在收到国外金融票据后,在票据背面背书后,可委托银行向外托收。根据票据的种类、币别、金额、付款地区、收款人资信情况,决定采用"立即贷记"或"收妥贷记"的托收方式。(我行目前采取收妥贷记方式)
"收妥贷记"方式安全稳定,但收汇时间长,费用较高,小额票据不宜采用此方式收款。
客户注意事项:
1、贸易项下光票托收业务原则上只受理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付款人的汇票、支票和本票。
2、要求委托人出具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以审核票据的受益人、背书人、收款人是否一致。如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受益人如为企业单位,托收款应入单位帐户。
3、受益人经背书转让给其他收款人,必须符合票据流通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银行结算制度的条件下,我行方可受理托收委托。
4、我行暂不受理美国财政部支票和我行挂牌兑换外汇以外货币的票据。
光票托收的退票:
1、采用"收妥贷记"方式的,在收到代收行的退票通知及退回的票据后,银行将通知委托人办理退票手续。
2、采用"立即贷记"方式托收的,如退票在协议规定的退票期通知的,已收到的头寸银行不予解付,通知委托人办理退票手续;如超过退票期限,银行已将票款解付的,银行将视情况不予接受退票,或退回票款,或协助代收行向客户追索。